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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5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Categories: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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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rigin:
  • Time of issue:2016-10-12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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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 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0月12日下午14:50分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下午15:00至2016年10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地点: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与武夷山路路口青岛广顺房地产开发公司傲海星城会议室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额为177,505,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股份177,479,1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31%。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公司股份2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冯恩杰律师、薛东龙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议案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77,505,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事项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表决情况:
  同意177,505,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冯恩杰、薛东龙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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